东华理工大学夕阳红合唱团章程
发布人:鄢爱芬  发布时间:2018-05-07   浏览次数:1230

第一条 合唱团全称:东华理工大学夕阳红合唱团。

第二条 合唱团性质:合唱团是在东华理工大学校工会、离退休工作处指导下,由东华理工大学离退休教职工组成的非营业性的老年群众业余合唱团体。

第三条 合唱团的任务:集聚声乐爱好者,开展学唱活动;提高老年同志的艺术修养,丰富老年同志的文化生活;为声乐爱好者提供展示艺术才华的平台;参加公益演出,进一步扩大东华理工大学的对外影响。

第四条 合唱团精神:健康、快乐、安全、和谐。

第五条 合唱团宗旨:以歌唱祖国、歌颂党和讴歌美好生活为宗旨。

第六条 合唱团组织机构

       1.合唱团设名誉团长1名。

2.团长1名,副团长3名,委员若干名,均由全体团员大会议决产生。

3.由团长、副团长、委员组成夕阳红合唱团委员会(简称团委会)。团委会讨论决定合唱团日常活动的重要问题,并执行团员大会的决议。

第七条 入团条件

1.凡属东华理工大学离退休教职工,热爱音乐、热爱合唱艺术,欲提高个人声乐水平者。

2.本着健康自负的原则,参加者自认为身体条件能适应参加本团相关活动的。

3.有较强的诚信、团结意识和奉献精神,关心团队,能定期坚持按时参加学唱,服从合唱团安排,参加排练、集体演出,并能尊重指导老师,尊重合唱团其他成员。

4.遵守合唱团章程,自觉履行团员的权利义务,维护合唱团宗旨、声誉及利益。

第八条 合唱团团员的权利

       1.有参加合唱团各项培训、按规定参加演出及各类活动的权利。

       2.有发表不同见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有自愿退出合唱团的权利。

第九条 合唱团团员的义务

1.努力学习声乐知识,提高声乐水平,遵守合唱团纪律,维护合唱团声誉,服从合唱团决定。

        2.热心帮助其他团员,热心并关心合唱团建设。

3.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共同营造团内和谐愉悦的氛围。

第十条 合唱团纪律

       1.参加团内活动须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2.有事履行请假手续,或请他人代为招呼。

       3.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合唱团的名义进行各种活动。

       4.爱护公共财物,并保全其完好。

第十一条 安全责任

1.合唱团团员应珍重自己身体,参加本团各项活动需视自身健康状况量力而为。体弱多病而自愿参加活动者,须有家庭看护人陪伴并保证其安全。

2.本团属自愿参加、不缴纳团费的非营业性业余文艺团体,无论是否本团团员,凡自己同意参加本团学唱、排练和演出等诸项活动者均安全自负。在参加本团活动其间突发疾病或因自身原因发生意外事故的,本团(含东华理工大学离退休工作处)不承担责任。但应履行及时与其家庭联系或呼叫120紧急救护的义务。

第十二条 合唱团主要活动内容

1.坚持有计划的、经常性的、严格的合唱训练,排练合唱团经典作品,推陈出新。

       2.参与群众文化活动,接受并完成学校和社区交予的演出任务。

第十三条 合唱团主要活动时间:每周二、周三下午3:004:30,根据实际需要和演出要求可另行调整。(南昌校区排练时间为每周二下午3:004:30,地点在老年活动室)

第十四条 合唱团入团程序:凡符合入团条件而欲参加本合唱团者,应填写《东华理工大学夕阳红合唱团登记表》,并经团委会讨论通过,即为合唱团正式团员。

第十五条 排练与演出

1.本团根据任务要求,由团委会、艺术指导老师编排相应的年度、学期以及突击性的演练任务。

       2.根据演出的任务,由团委会排定参加演出的曲目和演唱人员。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与管理

       1.经申请后由校工会、离退休工作处拨款。

       2.接受校内外单位和个人赞助。

       3.经费收支由专人记账,并在每年年末予以公布。

       4.经费支出需由经办人、财务监督人员、团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 凡本团团员均须签字领取本《章程》一份,并须将此《章程》知照自己家属。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团员大会通过,并经东华理工大学离退休工作处认可之日起施行,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团委会。

  

                                                                                                  东华理工大学夕阳红合唱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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