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及补贴最新政策
发布人:鄢爱芬  发布时间:2020-03-25   浏览次数:1084

为落实我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9),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施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本省城镇居民指以下任何一种:

    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

    2.具有本省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

    3.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职工。

    ()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

    ()19331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对20161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的奖励办法参照其他城镇居民执行。

  中央驻赣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可参照执行。

  二、奖励标准及奖励情形

    1.20161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以个人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发给奖励金,直至亡故。奖励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2.符合条件领取奖励金的,从开始领取直至亡故,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

    3.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从201611日开始享受奖励。20151231日前已亡故的,不补发奖励金。

    4.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依法应当享受的奖励扶助待遇。

  三、奖金资金来源与发放

  奖励金以个人为单位,每年发放一次。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在年初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由单位发放。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筹资并由单位发放。

3.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专项安排并由户籍地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发放到位。

  四、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符合奖励条件的,持相关有效证件,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单位核实确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本单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奖励对象,并建立个人奖励档案。

    3.县级备案。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及《申请表》,报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由卫生计生部门立卷存档。

  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本人持相关有效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社区居委会核实公示。社区居委会对《申请表》进行核实,并将核实通过的对象名单公示,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初核。

    3.()级初核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核,将核实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确认。

    4.县级确认。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上报的资料,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